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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赔偿没留凭证,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二次索赔风险

时间:2026-10-31
根据检索到的结果,我为您整理出以下核心内容:

📖 检索结果:民诉法司法解释中与举证责任相关的关键条文

检索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付款凭证缺失时举证责任分配"直接相关的条文如下:

⚖️ 核心条文(证据部分)

第九十条(举证责任及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自认规则)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九十三条(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含"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配套条文(逾期举证的后果)

  •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未提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 第一百零二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 对"私下赔偿没留凭证"问题的意义

这两组条文正是此类纠纷的裁判基础:主张"已付清"(法律关系消灭)的一方需就付款事实举证;主张"仅是部分垫付、款项性质为人道补偿"的一方需就其主张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双方都拿不出完整凭证时,法院依据第九十条将举证不利后果分配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这正是付款一方在二次索赔中容易败诉的法律根源。 如需我基于这些条文继续完成文章撰写,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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